在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月,中國知識產權雜志公布了“2016年度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由隆天團隊代理的京瓷訴商評委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與北京中融恒盛木業(yè)有限公司、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雙雙入選。
由中國知識產權雜志公布的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都以其較強的典型意義,因全國各地法院推薦具有相當大的權威性而備受關注?!?016年度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是二十余家全國各地法院推薦的典型案例。隆天合伙人、商標版權部經(jīng)理吳滌所代理的京瓷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件,與上海隆天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小兵律師代理的左尚明舍家居用品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件分別入選商標權行政典型案例及著作權民事典型案例。以上兩案件的入選是對隆天團隊專業(yè)素養(yǎng)以及職業(yè)水平的肯定,對相關領域類似案件起到了樹立標桿及借鑒作用,具有典型意義。
以下分別是京瓷訴商評委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與北京中融恒盛木業(yè)有限公司、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介紹:
京瓷訴商評委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案情介紹:
被上訴人京瓷株式會社于1994年9月26日申請注冊第862585號“京瓷”商標(引證商標),1996年8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攝影復印機等商品上。原審第三人北京曲阜金孔酒業(yè)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4日申請注冊第8362598號“京瓷及圖”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開胃酒等商品上。京瓷株式會社于法定期限內,分別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及異議復審申請,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均未予支持。京瓷株式會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經(jīng)過京瓷株式會社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已將其與京瓷株式會社之間建立起了唯一對應關系。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引證商標,并誤認為相關商品可能由京瓷株式會社提供或與其有特定關聯(lián),從而破壞引證商標與其指定使用商品之間唯一固定的聯(lián)系,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京瓷株式會社的利益。因此,訴訟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商標評審委員會所持上訴理由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商標的保護范圍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受到知名度、顯著性等眾多因素的影響。所以,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也不盡相同,馳名程度越高、顯著性越強,其受保護的范圍也應越大。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確定已注冊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的關鍵,在于判斷是否滿足“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要件。通常從商標標識之間的近似程度、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等各項因素綜合考慮。雖然本案涉案商品之間存在一定差異,但是法院充分考慮到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最終保護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本案中,法院對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界限進行了更深層次和全面的解讀,具有較強的參考意義。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與北京中融恒盛木業(yè)有限公司、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案情介紹:
上訴人左尚明舍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創(chuàng)作完成“唐韻衣帽間組合柜”家具。被上訴人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為北京中融恒盛公司在南京地區(qū)的代理經(jīng)銷商。左尚明舍公司發(fā)現(xiàn)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門店銷售的品牌為“越界”的紅木衣帽間與左尚明舍公司家具“唐韻衣帽間組合柜”基本一致。左尚明舍公司起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唐韻衣帽間組合柜”既可以作為衣帽收納家具,具備相應的實用性,同時其設計風格別出心裁,體現(xiàn)新中式懷舊唯美風格,又具備較高的藝術價值,屬于實用藝術作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兩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南京中院認為:被告生產涉案家具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不構成侵權。二審法院江蘇高院認為:“唐韻衣帽間家具”的整體形狀,以及通過板材花色紋路,金屬配件搭配,中式對稱等設計的組合,融合中式、西式多種元素,整體富有美感,具備一定審美意義,滿足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并可用于工業(yè)化大批量生產,具備可復制性和實用性特點,據(jù)此認為上訴人主張的“唐韻衣帽間家具”構成具有實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中融公司侵犯了上訴人涉案“唐韻衣帽間家具”作品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遂撤銷一審判決直接改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高端定制家具的知識產權糾紛,是國內首例定制家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案件一開始就引起行業(yè)內的極大關注。本案的難點在于定制家具在未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期間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被無效后,如何保護家具創(chuàng)作者的知識產權。專利法保護家具有其優(yōu)勢但也存在明顯的滯后性。本案另辟蹊徑,采用著作權法,將家具作為具有實用價值的藝術作品來進行保護,使得家具作品在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有力地維護了作者的合法權益,凈化了家具市場的競爭環(huán)境。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并定義為: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目前,在現(xiàn)行《著作權法》尚未明確“實用藝術作品”概念和地位的情況下,此案無疑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認定及保護標準提供了極有價值的參考,也為同類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極有價值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