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林 合伙人,駐日辦事處代表,資深專利代理人
舉世矚目,2016年中國專利局所受理的發(fā)明專利133.9萬件,受理的實用新型專利147.6萬件。從申請量來講,實用新型的申請制度在中國得到了廣泛采用。隨著中國企業(yè)壯大而逐漸涉足日本市場,也在日本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不斷增加。近年來,來自中國企業(yè)以及個人的咨詢也日趨增加。在此,本文對日本產業(yè)知識產權四大法(特許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以及商標法)中的實用新型法做個梳理介紹,以便更了解其制度本身及其優(yōu)缺點,方便決策。
日本實用新型法旨在保護利用了自然法則做出的技術創(chuàng)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創(chuàng)造。其僅以形狀、結構及其組合為保護對象。因此,對于方法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則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另外,與日本特許(即,也就是所謂發(fā)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俗稱為小發(fā)明。對于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而言,要比特許的要求低。目前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10年。
歷史沿革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于1905年起實施,主要是為了保護周期較短的商品而設立的。立法當初也采用實質審查制度,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的6年。
1994年,參考德國的實用新型法,改為無實審登記制,省去實質審查的程序,形成了目前的無實質審查的早期授權制度。
2004年再次對實用新型法進行了改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其保護期由原來的6年延長至現在的10年。
實用新型的授權條件
為了獲得日本實用新型的授權,需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特許廳僅對是否滿足形式要件進行初步審查。在申請授權階段,并不對申請本身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進行判斷,僅針對形式問題進行審查。如滿足形式要件,即可授權。
形式審查主要是判斷其是否是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由于實用新型僅限于產品的形狀、結構及其組合的技術方案。方法發(fā)明、組成物質化學物質的發(fā)明、沒有一定形狀的物品(例如液體等)、動植物品種,計算機程序等均不是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另外,也會駁回明顯存在缺陷的申請,比如,違反公序良俗、權利要求書或說明書不符合撰寫的規(guī)定、違反單一性以及其他明顯缺陷。
在授權條件方面,與中國的實用新型沒有太大的區(qū)別。
實用新型的優(yōu)缺點
在此為了簡單明了,僅羅列其優(yōu)缺點。
一.優(yōu)點:
① 能盡早授權,一般申請?zhí)岢龊蟠蠹s4到6個月即可獲得授權
② 至授權為止的費用相對較低。這是由于其不僅沒有實質審查請求費,也沒有因答復審查意見產生的占較大比例的代理費。
③ 在授權后,也可根據技術上的需要,將其變更為發(fā)明專利申請。
二.缺點:
①權利自身不穩(wěn)定,保護期限較短,僅為10年。
②在權利行使時,其手續(xù)較為復雜(需獲得實用新型技術評價報告書、需向被訴方出示、需對于權利的有效性確認)。
③在權利行使時,需承擔給對方所造成損害的無過失賠償責任。
④如需變更為發(fā)明專利申請,需放棄實用新型權,會形成沒有權利的真空期間。
實用新型申請的現狀
下面,讓我們看看實用新型的實際申請情況。
從下面的圖1可知,2016年其實用新型的申請總量是6480件,與中國的實用新型申請量相比,相差甚遠。而且,近年來總體呈明顯的下降趨勢。
*摘自日本特許行政年度白皮書2017
圖1 日本實用新型的申請件數的推移
另外,為了更清楚的了解現狀,將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及其內外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做個比較。
從下面的表1中可知,其發(fā)明專利申請量雖然呈下降趨勢,但到2016年為止,仍然保持31萬件的申請量,實用新型量相對于發(fā)明專利僅為2%左右。日本國內申請人的實用新型申請相對于發(fā)明專利為1.8%左右。這里面選擇實用新型申請的多數是日本的超小型企業(yè)申請人。
再來看看外國申請人對于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選擇。外國申請人的實用新型申請量相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量為2.6%左右。可以說,即便外國申請人,選擇發(fā)明專利保護的情況也是占絕大多數的。
*來自日本特許廳
年/件數 |
發(fā)明專利(總量) |
發(fā)明專利(外國申請人) |
發(fā)明專利(日本國內申請人) |
實用新型(外國申請人) |
實用新型(日本國內申請人) |
2010 |
344598 |
54,517 |
290081 |
1790 |
6889 |
2011 |
342610 |
55,030 |
287580 |
1679 |
6305 |
2012 |
342796 |
55,783 |
287013 |
1820 |
6292 |
2013 |
328436 |
56705 |
271731 |
1657 |
5965 |
2014 |
325989 |
60030 |
265959 |
1666 |
5429 |
2015 |
318721 |
59882 |
258839 |
1647 |
5213 |
2016 |
318381 |
58137 |
260244 |
1552 |
4928 |
表1 日本實用新型和發(fā)明專利(特許)的申請件數的推移
日本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比較
了解以上基本數據,對于日本的實用新型和發(fā)明專利制度的異同,進行簡單比較:
|
發(fā)明專利 |
實用新型 |
保護客體 |
產品,方法發(fā)明 |
僅限于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創(chuàng)造 |
實質審查 |
有 |
無 |
保護期限 |
自申請之日起20年 |
自申請之日起10年 |
權利行使 |
排他權利,可直接起訴 |
需要出示技術評價報價書并發(fā)出警告函后方可起訴 |
申請的現狀(2016年) |
31.8萬件/年 |
0.65萬件/年 |
小結
出現以上的現狀,主要是在權利保護方面,實用新型由于沒經過實質審查,其權利的穩(wěn)定性存在問題的可能性較大,且行使權利訴訟時需要復雜的手續(xù),不易行使權利。
其申請量相對于發(fā)明專利的特許而言,可以說是少之又少。從這一點來說,實際上實用新型制度本身并沒有發(fā)揮太大作用。
考慮在日本申請專利時,可根據自身的目的,合理選擇發(fā)明專利還是實用新型申請。